铁路旅客运送协议一、旅客运送协议的含义协议是当事人之间设置、变更或者终止权利义务的协议
运送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品运送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费的协议
《铁路法》第11条明确规定:“铁路运送协议是明确铁路运送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品运单是协议或者协议的构成部分
”旅客运送协议是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按约定的时间安全送达目的地,旅客向承运人支付规定运费的协议
客运协议的当事人,有承运人和旅客两方
客运协议是原则协议
所谓原则协议,是基本内容与形式均由一方当事人为与多数人签订协议而事先制定,并在其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反复使用,而作为另一方当事人不能对协议的基本内容和形式作出任何变更的协议
旅客运送协议的重要条款就是国家授权交通运送部门统一规定的,以客票的形式体现,一般状况下承运人和旅客不得就协议的条款自行协商、变更
当然,实践中也不排除有部分运送协议,其内容、条款由双方当事人1办商签订;客运协议常与行李运送协议相伴
客运实践中,旅客可以随身携带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行李,超过规定的部分物品在一定重最内可按行李托运
二、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旅客:指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免费乘车小朋友
根据铁路货品运送协议押运货品的人视为旅客
2.权利:(1)根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规定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规定承运人赔偿;(4)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导致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规定承运人赔偿
3.义务:(1)支付运送费用:(2)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送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爱惜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送安全
三、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承运人:指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送协议的铁路运送企业,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