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协议协议编号:甲方:南通中南新世界中心开发有限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联系人:企业电话:电子邮件:乙方:法定代表人:企业地址:联系人:企业电话:电子邮件:开户银行:账号:鉴于:乙方是一家拥有尖端品牌网络推广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乙方运用“搜房网络推广”软件搭建一系统平台,为满足甲方的个性化需求,向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方案和推广效果分析技术服务,特签订本协议如下:一、合作内容:网络推广:是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一种网络技术服务,按照乙方“搜房网络推广”软件(下称该软件)的系统特性,在搜房网的页面,展示甲方推广信息的一种技术服务。乙方按照对甲方提供的网络推广方案和推广形式收取技术服务费。详细服务内容详见《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内容》。乙方保证已获得必要的许可和授权,可以按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技术服务。二、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的支付:1、协议价款:甲方予以乙方网络推广技术服务费合计人民币(¥元)。本价款已包括广告费、投放费、制作费、租赁费、税金等一切直接和间接费用。2、付款方式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协议总金额的百分之九十计人民币元整(¥元);其他款项于协议结束之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计元整(¥元)。3、甲方应按上述条款的规定及时将协议款汇入乙方指定的汇款账户三、服务期限:服务期限:乙方为甲方提供月的服务,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四、网络推广内容的合法性保证1、甲方保证其提交的网络推广内容不具有任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约束力的政策及中国承认或加入的国际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淫秽色情、虚假、违法、诽谤、恐吓或骚扰、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人身权或其他合法权益以及有违公序良俗的内容或指向这些内容的链接)。2、因甲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导致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所有承担,与乙方无关。乙方因此先期支付的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判决、行政惩罚、和解或调解支付赔偿金、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甲方应在乙方支付后5个工作日内所有予以赔偿,逾期按每日千分之五向乙方支付滞纳金,乙方可在甲方已支付的技术服务费中抵扣。3、如行政执法机构依法认定甲方违反本条第1款规定,或第三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甲方的网络推广内容侵犯其合法权益,而甲方无法提供确凿反证的,乙方临时中断向甲方提供网络推广技术服务,同步告知甲方,甲方在接到告知后5日内坚持不予修正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本协议自乙方向甲方发出终止告知之日起解除,甲方需按照乙方实际提供的服务支付对应款项。4、甲方提供的网络推广内容应获得乙方审核通过,经乙方审核不能通过的,甲方有义务更换符合乙方规定的合格网络推广内容。五、保密责任1、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有关法律、法规、政府部门、证券交易所或其他监管机构规定和双方的法律、会计、商业及其他顾问、雇员除外)泄露本协议的条款的任何内容以及本协议的签订及履行状况,以及通过签订和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及对方关联企业的任何信息。否则,甲乙双方均有权利向对方祈求损失赔偿,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2、本协议有效期内及终止后,本保密条款仍具有法律效力。六、“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的修订1、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和互联网发展的需要,乙方必须修改“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时,乙方将提前告知甲方。甲方在获知该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后来继续享有“网络推广”技术服务的,则视为接受技术服务条款的变化。2、“搜房网络推广”技术服务条款发生变更时,乙方将以电子邮件/传真寄送、特快专递等方式提前告知甲方,甲方获知该变更的日期如下述日期为准:电子邮件进入甲方账户之日,传真寄送甲方之日,特快专递发出之日起第5个工作日。七、不可抗力1、“不可抗力”是指协议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虽然预见亦无法防止的事件,该事件阻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所有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自然灾害、战争、电脑病毒、黑客袭击或任何其他类似事件。一旦本协议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