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XX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务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XX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二)户籍在本市XX县区、XX县区、XX县区、XX县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第四条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五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辖区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机构,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第二章职责第1页共8页第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第八条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第2页共8页(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三)查验和督办《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五)办理生育登记;(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七)配合上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八)受县级卫生计生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