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城旧城改建工作计划为了有效查处历史违法建设违法用地行为,遏制新增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县城旧XX县区内的违法建设违法用地提出如下处理办法:一、违法行为界定(一)违法建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法建设行为:(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的;(3)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构成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违法建设行为:(1)超越道路红线进行建设的;(2)影响城市防洪的;(3)在被列为危岩、滑坡禁建区进行建设的;(4)其他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
上述情形之外的,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一般违法建设行为
(二)违法用地
未取得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的;2
擅自改变批准用地位置或四至范围使用土地的
二、处理规定(一)违法建设
正在实施的违法建设,责令立即停止建设,拒不停止建设的,予以强制拆除
正在实施房屋基础开挖或地圈梁浇筑的违法建设
⑴属无房居住且不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按实际户籍人口(3人以第1页共5页下户按3人计算),人均建筑面积控制在30平方米以内予以完善建房手续;⑵其他的一律予以强制回填或拆除
正在实施房屋墙体、柱、梁施工的违法建设
⑴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⑵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在对现状进行完善且不新增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处以违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100元的罚款
房屋主体已完工或已投入使用的违法建设
⑴严重影响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