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浙江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浙江省价格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汽车客运,是指以公共汽、电车等为载体,在城市中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和时间乘运的,为公众提供运送服务的一种公共交通方式
第四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开展工作
第五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共汽车2客运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
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公共汽车客运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和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客运定价成本包括直接客运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税金及附加
第八条直接客运成本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在客运过程中发生的与客运直接相关的成本和费用,包括职工薪酬、车辆折旧费、能耗费、轮胎费、修理费、车辆保险费、事故损失费、乘客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场站保洁费、车辆清洗费、收银点钞费、安全生产费、网络费和其他直接客运费用
第九条管理费用指城市公共汽车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运营生产活动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管理部门的职工薪酬、办公费、水电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