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主体及部门参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及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由此,我们得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是责任主体
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参与,如涉及铁路、航道、水政、流域等职责交叉的区域主管部门必须参与
明确以上部门参与的目的首先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其次,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等依法依参与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行政行为,也就随之赋予了对划定的特殊区域相应管理义务
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构筑物等行为时,必须制止或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辖区或特殊区域内违法修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