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贷款热点问答发布时间:2015-06-16作者:来源: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浏览次数:1,185公积金贷款热点问答缴交基数、贷款额度相关政策要点:补缴时间的认定1
缴存职工(借款人,下同)变动工作单位,原单位与新单位都是省公积金中心的缴交单位,职工个人劳动关系衔接连续,且新单位在办妥公积金账户转移并及时补缴应缴金额的(补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补缴月份可视作连续缴交
如原单位是其他公积金中心的缴交单位,职工个人劳动关系衔接连续,且新单位在办妥公积金账户转移并及时补缴应缴金额的(补缴时间不超过3个月),职工在申请省直公积金贷款前需提供新单位开具的情况说明函、社保缴存明细、劳动合同、原公积金中心开具的公积金存贷证明(附一年缴交明细)等材料报中心审核,中心核实情况后,其补缴月份可视作连续缴交
因欠缴、缓缴等原因发生的补缴,申请、审批公积金贷款时,补缴月份不视作连续缴交
案例问题:1、问:月缴存额对应的可贷款标准是什么
答:2015年11月1日前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职工月缴存额高于235元(含)低于454元(2011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4408元/12×5%的2倍)的,最高可贷额度为20万元;(2).职工月缴存额高于454元(含)、低于1088元(2011年杭州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54408元/12×12%的2倍)的,最高可贷额度为30万元;(3).职工月缴存额高于1088元(含)的,最高可贷额度为50万元;(4).职工及其配偶均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合计可贷额度不得超过100万元
2、问:我之前公积金在湖南长沙公积金中心缴交,交了两年,后换单位在浙江省直公积金缴纳,但到新单位的第一个月因为手续办理原因没有交公积金,新单位之后做了补缴,现在在省公交了一年不到,这样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吗
答:首先需办妥长沙公积金账户转移到浙江省直公积金中心账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