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细则第一条为做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工作,根据《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号)、《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机构等级标准》及《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评定程序》和《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工作的若干意见》(交质监发〔2013〕1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验检测机构换证复核是指试验检测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根据试验检测机构申请,由原发证机构对其与所持有证书等级标准的符合程度、业绩及信用情况以及是否持续具有相应试验检测等级能力的核查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工程质量监督局(以下简称部质监局)负责公路工程综合类甲级、专项类和水运工程材料类、结构类甲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以及属于部质监局评定的试验检测项目增项的复核工作
省级质监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综合类乙、丙级和水运工程材料类乙、丙级及水运工程结构类乙级试验检测机构的换证复核工作
第四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将机构、人员等信息录入部质监局试验检测管理信息系统,并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
第五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3个月前在试验检测管理系统中完成提交申请,并将换证复核资料送达省级质监机构
属于部质监局复核范围的,省级质监机构应出具核查意见并确保提前3个月转送部质监局
第六条有增项的试验检测机构在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提交换证复核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增项复核申请
属于部质监局核查的增项部分由省级质监机构初审合格后报部质监局,部质监局从部专家库中抽专家参加现场核查
增项换证复核应重点考查试验检测机构在相应参数方面的技术水平、人员、设备、环境等与相关要求的符合性
第七条申请换证复核的试验检测机构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试验检测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相应等级标准要求(换证复核以最新公布的等级标准为准,配备的设备应与所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