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经营管理文件编号:GL-21
19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要求,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生产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职业病,是指各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按国家有关行政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局属各单位所有有粉尘、油漆、喷沙除锈、电焊、防腐、地下施工等有毒有害作业时或存在潜在职业危害作业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二章预防和职责第四条各单位要加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各单位应当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规划,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并制定本单位防止群体性职业病的措施和预案,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
第七条凡有粉尘作业的单位应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和无尘或低尘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使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不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第八条各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中国水利水电第二工程局2003年7月颁布实施2005年7月修订143企业经营管理文件编号:GL-21
19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各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