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9-03-17【生效日期】1999-03-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四号《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1999年3月1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说明(一)“”上市公司在向原股东配售发行股票(以下简称配股)时,应按照本准则编制配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是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配股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二)本准则规定的配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包括:1.封面;2.正文;3.附录;4.备查文件。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股东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报送的配股说明书文本的内容和格式,其中,本准则第一部分封面中的重要提示和第二部分正文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同时公布本准则第三部分附录和第四部分备查文件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三)上市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上市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四)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配售人民币普通股时编制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司配售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编制配股说明书时,原则上应遵守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五)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一、封面配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二)配股说明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三)公司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四)配股主承销商;(五)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六)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如果配售外资股,应特别说明)、每股面值、售发行的股票数量、每股发行价;(七)重要提示,上市公司应按照下列文字陈述:“本公司全体董事保证本配股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本次配股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均不表明其对发行人所配售的股票的价值或者投资人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任何与此相反的声明均属虚假不实陈述。配股说明书所用纸张规格应与该公司招股说明书规格相同。二、正文(一)绪言在绪言中应当载明:1.编写本说明书所依据的法规,核准本次配股方案的部门;2.声明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信该说明书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和连带的责任;3.下列文字必须载入绪言:“本次配售的股票是根据本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发行的。除本公司董事会和主承销商外,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说明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二)配售发行的有关机构应列出以下有关机构的名称、所在地、电话、传真以及这些机构中与本次配售发行有关的联系人姓名:1.该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2.上市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3.主承销商;4.主承销商聘请的律师事务所;5.为上市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6.上市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7.股份登记机构;8.其他。(三)主要会计数据(采用列表式)列示公司最近年度或中期报告的主要会计数据,包括总资产、股东权益(不含少数股东权益)、总股本、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公司应提醒投资者阅读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并列明刊登最近一期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的报刊名称及刊登日期。(四)符合配股条件的说明应逐条列明董事会认为本公司符合现行配股政策和条件的有关内容。(五)法律意见叙述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本次配股出具的结论性意见。(六)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说明公司应在以下方面对前次募集资金的运用情况进行说明:1.前次募集资金的到位时间、募集资金数额(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2.前次招股或配股说明书承诺的资金用途与实际运用情况的比较说明。含项目名称、项目计划投资总额及建设期、计划以募集资金投入金额、至最近一期审计报告截止日项目计划投资金额与实际投资金额的比较、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项目产生的效益情及其他需要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