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9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2006年8月4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证监公司字[2006]156号发布)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收购活动中报送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本准则
第二条根据《收购办法》的规定应当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但符合《收购办法》有关豁免要约收购规定情形的收购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时,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文件(以下统称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申请人请求豁免要约收购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对于符合本准则要求的申请文件,中国证监会做出予以受理的决定;中国证监会的审核期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计算,中国证监会在审核期限内要求申请人对报送材料予以补充或者修改的,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四条申请人为多人的,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统一制作并报送申请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申请文件目录是申请人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申请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目录中的文件对申请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是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做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视审核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的补充文件
第六条申请人按照《收购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报告、公告义务的,方可提出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
第七条申请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豁免要约收购的申请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注册地及是否以简易程序提出本次申请;(二)申请人的主营业务;(三)以方框图或者其它有效形式,全面披露与申请人相关的产权及控制关系,包括自然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最终控制人;并以文字简要介绍其主要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