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29【生效日期】200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0号证券公司发行债券申请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报送债券发行申请文件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照本准则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
第三条“申请文件是发行人为发行债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必备文件
第四条发行人报送的申请文件应包括公开披露的文件和一切相关的资料
整套申请文件应包括两个部分,即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和不要求在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的文件(见附件一)
公开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且第一部分文件披露后,整套申请文件可供投资者查阅
第五条本准则规定的目录是发行申请文件的最低要求,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增加
有的目录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可不必提供,但应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说明
中国证监会可视实际需要要求发行人提供有关补充材料
第六条发行申报是发行审批的法定程序,一经申报,未经中国证监会同意,不得随意增加、撤回或更换
第七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负责出具专业意见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应审慎对待所申报的材料和所出具的意见
发行人全体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应按要求在所提供的有关文件上发表声明或签字,对申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第八条主承销商应按有关规定履行对申请文件的核查及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的义务,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九条发行人、主承销商及其他有关中介机构应结合中国证监会对发行申请文件的审核反馈意见提供补充材料,发行人全体董事应对补充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