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3-08-29【生效日期】2003-08-29【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1号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三年八月二十九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债券募集说明书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第二节概览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第四节风险因素第五节发行条款第六节发行人的资信状况第七节担保第八节偿债计划及其他保障措施第九节债券持有人会议第十节债权代理人第十一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十二节财务会计信息及风险控制指标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董事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五节附录和备查文件第三章债券募集说明书摘要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公开发行债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证券公司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第二条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债券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债券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第五条由于商业秘密(如核心业务的保密资料、商业合同的具体内容等)等特殊原因,本准则规定的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第六条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第七条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第八条募集说明书引用的经审计的最近一期财务会计资料在财务报告截止日后六个月内有效。特别情况下可由发行人申请适当延长,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九条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为六个月,自中国证监会下发批准通知前募集说明书最后一次签署之日起计算。发行人在募集说明书有效期内未能发行债券的,应重新修订募集说明书。在符合本准则第八条要求的前提下,发行人可在特别情况下申请适当延长募集说明书的有效期限,但至多不超过一个月。第十条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前发生与申报稿不一致或对投资本期债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发行人应视情况及时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并提供补充说明材料。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如发行人认为还有必要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进行修改的,应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相应修改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必要时,发行人公开发行债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批准。在募集说明书披露后至债券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发生上述事项的,发行人也应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一条“”“发行人应针对实际情况在募集说明书显要位置做特别风险提示,并在风险因”素一节详细披露。第十二条募集说明书及其摘要应满足下列一般要求:(一)引用的数据应提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募集说明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募集说明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四)募集说明书全文文本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五)文字应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不得刊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