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操作规程为规范公司合并与分立登记行为,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公司合并、分立登记提出如下操作意见,供各地参考
一、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方式
公司合并采取吸收合并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合并采取新设合并方式的,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因合并而解散的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立和新设分立两种方式
公司分立采取派生分立方式,且存续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分立采取新设分立方式的,原公司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应当申请设立登记
二、公司合并、分立应当履行以下程序:(一)合并各方公司股东会或者拟分立的公司股东作出合并或者分立决议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三)签订相关协议
(四)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五)自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六)办理财产合并或分割手续
(七)验证注册资本
(八)办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报批手续
1(九)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其他程序
三、公司合并的,存续公司注册资本等于合并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
公司分立的,分立公司的注册资本之和等于原公司注册资本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公司合并、分立是否需经评估、审计,以及股东各方的折股比例,可由公司股东会及股东按照公平、诚信、自愿的原则自行决定
四、吸收合并的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合并各方的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四)合并协议
合并协议的内容一般应包括合并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