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营架构调整是否属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超详细)|劳动法库原创2016-10-16齐斌文|齐斌、吴法全、董传羽,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作者赐稿授权发布,供朋友圈转发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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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m一、某跨国公司经营架构调整导致的劳动争议基本案情与争议焦点某跨国公司因受全球经济下滑影响,在集团层面决定对公司全球经营架构进行调整,中国区亦在调整之列
该集团以公告形式发布了调整方案,但方案中涉及中国区的内容仅有只言片语;公告发布后不久,中国区总裁即按照集团要求,宣布将财务部与业务部合并,同时以邮件形式向全体员工宣布中国区CFO[首席财务官;下称“A员工”]自即日起去职,并感谢A员工对公司的多年贡献
公司遂以可观的补偿方案(远远超过法定经济补偿金)尝试与A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孰料遭到A员工的强烈反对;而且,A员工从公司相关人员与其约谈次日(指工作日)起开始请病假
因双方无法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在之后A员工长达一年的病假期[5]中,公司多次尝试与其协商变更工作岗位,但A员工却始终不愿回应[6]
后A员工返回公司要求上班,数日后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
后A员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包括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加班工资等在内的款项共计8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是加班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995年施行的《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三项亦有类似规定
但A员工及其代理人认为,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的依据不足;公司进行经营架构调整不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故而公司的解约[7]行为违法;公司则主张其解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