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内容提要】公司可否为其股东提供担保,一直是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并激烈争论的重要法律问题
我国的上市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的金额目前已经涉及数千亿元银行资产,身为债权人的各大银行急于了解此类担保的法律效力;广大股民更是关心自己的投资;法院面对此类案件也感十分棘手
诸如此类问题主要源自我国公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并不清晰的法律规定,加之《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以及中国证监会证监公司字[20XX]61号文件等……一、公司可为股东担保有关法例简介考察其它国家与地区相关制度的法律规定,对我们了解本国相关制度会有所裨益
——美国公司法有着关于公司担保权能最为宽松的规定
无论是仅具示范价值功能的《商业公司示范法》,还是已为若干州所采用的《统一有限责任公司法》以及各州制定的公司法律,皆普遍赋予公司对外担保的权利能力,当然也包括允许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英国公司法虽然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董事以及与董事利益相关的人员提供担保,但并未明文禁止公司为其股东提供担保
而且,英国公司法还明文规定:集团公司成员之间以及控股公司与被控股公司之间可以相互担保
——香港公司法结合了英美两国公司法的特点
一方面,香港公司法就公司担保权能问题作了概括性的规定,另一方面,又就集团公司成员间的相互担保作了专项许可
——作为大陆法系的主要代表国家之一,法国公司法依据公司形态的差别,就不同形态公司的担保权能作了不同的规定
就有限责任公司的担保权能而言作为子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为其母公司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
就股份公司的担保权能而言,由于该类形态公司存在董事会或者总经理室与监事会相结合两种不同管理模式,故分别就股份公司为其董事或者经理室成员、监事的对外债务的担保作了禁止性规定,但股份公司为法人性质的董事以及监事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则被允许
此外,法国公司法未就股份公司为其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