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及其相关概念的比较一、公司合并的含义我国正式的法律中首次出现公司合并,是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在该部法律中,专设“公司合并、分立”一章,并详细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2、184条
)从以上规定中可以看出,我国《公司法》上公司合并的含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变更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并且有两种基本形式,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在国外,和公司合并相对应的词有两个,即“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和“Mergerofcorporations”
前者按照Black‘sLawDictionary的解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解散,同时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并接管解散公司的资产和承担的责任”(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1979),P280
);后者是指“一个公司被另外一个公司吸收,后者保留自身的名称、实体资格,取得前者的资产、责任、特许权和权力,同时被吸收公司丧失独立的商业资格
”(注:参见Black‘sLawDictionary,FifthEdition,West(1979),P891
)不难看出,“Consolidationof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新设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重新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新设公司承担解散各方的债务,并接管各方的财产;“Mergerofcorporations”相当于我国《公司法》上的“吸收合并”,即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导致其他公司丧失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