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公司的种类★母公司和子公司母公司和子公司都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领取《营业执照》,注意不是《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但是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二,公司法人财产权对外投资★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投资的规模。公司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决议方式《公司法》规定2选1: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具体由谁作出决议,看章程的约定。对外担保★★★规模《公司法》没有限制对外担保的规模,章程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决议方式1.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意:总经理,董事长不行。2.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1)必须由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不行。(2)接受担保的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表决。(3)该表决由“出席”会议的(不是全体股东)“其他股东”所持有“表决权”的“过半数”(>1/2)通过。三,登记事项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规定3选1: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注意:(1)不能约定由副经理,副董事长担任。(2)执行董事指:小公司人数较少,不设董事会,就谈不上董事长了,就是一名执行董事。(3)经理指公司职位最高的经理,扫地的经理不行。股东出资★★★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注意:1.设定担保的财产:包括这个东西不管是设定的抵押还是质押,设定担保特权都不能出资了。如向银行借钱时,这个设备向银行抵押了,要是到期钱还不掉,银行就有权对这个设备进行抵押拍卖变卖,就是说当时是你的,过几个月就不一定是你的了。2.特许经营权:今年是你的,明年就不一定是你的了。四,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1.★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是公司的成立日期。注意:所有的企业成立日期都是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2.变更登记:★★(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作出→30日内(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登记。公告→45日后(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足额缴纳→30日内(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转让股权→30日内3.注销登记★:公司解散应申请注销登记,才可终止。注意: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因债权债务由合并,分立后继续存续的公司承继,不需要清算。无人承继的,应当清算。五,年度检验★每年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六,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出资期限★★★1.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需要同时满足“20%和3万元”的规定。如注册资本10元,10×20%=2万元,不行,这个首次必须按3万元出资。2.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20%的要求,只要有一个达到20%即可。3.其余部份由股东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出资形式★★★1.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如可以用股权债权。2.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3.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注意区别于首次出资额的20%。注意:1,不是要求所有股东都达到30%,只要有一个达到即可。2.《公司法》取消了“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出资不公司成立后,发现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1实★★★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注意:是“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设立后再加入的新股东无关。抽回出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后,不得抽逃出资。成立前的可以拿回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股东会职权★★★公司是股东投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