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律师完整梳理: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及裁判规则导读:股权代持是公司运营实践中的一种常见现象,有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的是因某些原因不便显名
我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对股权代持相关问题虽有涉及,但很难涵盖现实中纷繁复杂的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法律关系
本文就主要相关法律关系及部分裁判规则试做分析、汇总,谬误之处欢迎斧正
一、隐名股东、名义股东、股权代持的内涵【隐名股东/实际出资人】——“名义股东”或”显名股东”
隐名股东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其他工商登记材料中记载的出资人或股东是别人的姓名或名称
【冒名股东】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者认购股份的人以虚拟人的名义或者盗用他人名义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认购股份
【干股】是一种俗称,干股股东又被称为影子股东,是指不实际出资或用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等不符合《公司法》规定出资形式的要素出资,而占用公司一定比例股权(股份)的股东
干股股东分为不公开身份和公开身份两种
【股权代持】是指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或股份认缴人成为工商登记的名义股东,并由该他人根据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一种持股方式
为了与《公司法解释三》的表述一致,以下”隐名股东”、”匿名股东”统一采用”实际出资人”的表述
二、股权代持现象产生的原因1、股东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分离
我们知道,成为股东的实质要件是向公司出资(或认缴出资),成为股东的形式要件是股东姓名或名称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当中
现实中满足实质要件的主体与满足形式要件的主体相分离,是产生股权代持的基础
2、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限制了部分主体成为公司股东的资格
如我国有关政策、法律禁止党政机关法人、公务员等自然人成为公司股东;3、部分主体因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对投资领域、投资比例和相关审批程序的限制而不能成为公司股东;4、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