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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实践问题和难点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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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公司法司法实践的问题和难点——审理难点之一: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主体资格丧失股东身份后还能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吗?李某本是大地公司的股东,后来将其股权转让给别人,并在工商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同时向公司办理了退工手续。嗣后,李某以该公司在其担任股东期间隐瞒可分配利润数额导致其股东权益受损为由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第一,已退出股东还有知情权诉讼主体资格吗?我国公司法并未对行使公司知情权的股东是否在起诉时必须具有公司股东的资格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实践中对这个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第二,实际出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能行使知情权吗?当前,隐名股东或者说实际出资人的情况在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运转中大量存在,公司法对此类形式的出资人并未予以否定,但对其权利义务也未作出相应的规定。1、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应当而且只能是股东,包括经过工商备案登记而具有公示效力的股东和未经工商备案但公司的股东名册中明确记载的股东。除此之外的人均无原告的主体资格。2、能够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股东不应仅限于被告公司的现任股东。3、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欲行使股东知情权,必须以自己的股东身份显名化为前提在未成为显名股东之前,无权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审理难点之二:股东知情权的边界财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迅捷咨询公司拥有29%的股份的股东张某给公司的致函,“无论如何,公司未通知我,也未经我同意擅自停业,让公司处于瘫痪状态,给公司造成了重大损失,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我有权利知晓公司的财产使用情况及有关经营事项、财务状况。面对公司的现实状态,为避免公司损失进一步扩大,现向公司提出如下申请:请公司向我提供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以及原始会计凭证,以备查阅。以上有关材料请公司务必于收到此函之日起15天之内向我提供。”公司收到该函件后,未予答复,于是张某向法院提起股东知情权之诉。公司股东在什么范围内享有知情权是各国公司立法所关注的一个核心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虽然将股东知情权的范围界定为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1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但该法对会计账簿的规定在实践中仍嫌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会计账簿与会计凭证的分界不清二是对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是否包含会计凭证并不明确;三是对会计凭证的查阅未作规定。对股东知情权边界的争论,即财务账簿是否包括会计凭证的问题,法学界和司法实务界表现出两种截然相反的立场和态度:法学界的诸多学者大都认为对财务账簿的查阅应当包括会计原始凭证,尽管他们认为财务账簿与会计凭证有所区别;而实务界则更倾向于将会计凭证尤其是原始会计凭证排除在股东对财务账簿的查阅范围之外。审理难题之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目的如何认定“目的正当性”?王某为畅达公司股东,持股30%。一天,王某以股东身份向畅达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该公司回函称王某要求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涉及畅达公司的商业秘密,故不予准许。王某遂诉至法院。由于财务账簿查阅权对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重要性,为预防个别股东滥用此权,干扰公司的经营秩序,危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故各国立法无不对股东的此项权利加以限制,我国公司法亦不例外。法律规定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是股东要求查询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这是新公司法第34条为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规定了正当目的性限制原则,但立法并未对“不正当目的”作出界定,这导致实践中对股东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之目的的正当性难以把握,往往在认识不一的情况下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影响法律适用的统一性的稳定性。现行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限制,体现为“不正当目的”原则,在公司法未作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有必要对“不正当目的”加以界定,以利于该原则的正确适用。与正当目的相对的是不正当目的,即股东权保护自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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