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指导意见(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诉人出庭举证、质证活动,提高出庭支持公诉水平,增强指控犯罪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举证是指在出庭支持公诉过程中,公诉人向法庭出示、宣读、播放有关证据材料并予以说明,以证明公诉主张成立的诉讼活动
第三条质证是指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对所出示证据材料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相互进行质疑和辩驳,以确认是否作为定案依据的诉讼活动
第四条公诉人举证、质证应当遵守下列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二)程序合法,规范有序;(三)目的明确,讲究方式;(四)突出重点,针对性强;(五)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六)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保护个人隐私
第二章举证第一节举证的基本要求第五条公诉案件开庭前,公诉人应当围绕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情节,制定详细、具体的举证方案,做好举证准备
第六条公诉人举证,一般应遵循下列要求:(一)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前,公诉人应先就证据的种类、名称、收集主体和时间以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向法庭作概括说明;(二)出示、宣读、播放每一份(组)证据时,一般应出示证据的全部内容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也可以摘要出示,但不得随意删减、断章取义;(三)举证应结合被告人认罪态度,根据庭审情况,及时调整举证时机和举证内容,突出重点,繁简得当;(四)举证完毕后,应对出示的证据进行归纳总结,明确证明目的;(五)使用多媒体示证的,应与公诉人举证同步进行;(六)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出示、宣读、播放的证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应当建议法院转为不公开审理
第七条公诉人举证,应当围绕下列事实进行:(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三)指控的犯罪事实,包括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