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并购过程中常见的100种纠纷及处理方法1、职工通过职工持股会对公司出资,能否直接确认为公司的股东通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工会持股会间接持有公司的股权,在工商登记和公司章程中均记载工会持股会为公司股东
职工个人是实际出资人,持股会是名义股东
但是由于职工与公司之间不具有直接出资关系,因此职工要求确认为公司股东的,法院不予支持
2、以“股金”形式向某某公司交纳投资款,但未工商登记,属股权还是债权处理公司外部法律关系遵循商法的公示主义和外观主义,形式要件优于实质要件;而处理公司内部法律关系时,则应遵照意思主义原则
以“股金”的形式向公司交纳款项,并先后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股东大会,履行股东职权,签订公司章程,又以公司股东身份向公司另外股东转让股份,这些事实表明郑某1入股公司的意思表示真实、明确,与该公司其他股东达成合意,且已实际履行了股东职权,应认定其系公司实际股东
至于由于公司管理缺陷,未设立公司股东名册及未办理股东工商登记,并不影响对郑某1股东资格的认定
以其不具有外观形式的股东名分为由否定其股东资格,有悖诚实信用原则,法院不予支持
3、投资款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的,如何确定投资对象
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其他法人(含公司的法人股东)人格混为一体,导致相对人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和承担的民事义务产生混淆,或认为系同一主体而不能加以区分,即“此公司即彼公司”
投资款收据中的投资对象与落款盖章的主体不一致,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不同,前者本质上属于意思表示的瑕疵对于此类瑕疵导致的法律关系的混乱,应该适用合同成立的要件、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和判断,即结合订约双方主体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来确定合同的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担
4、以犯罪所得财产出资的股东资格的确认挪用资金作为出资设立公司,除犯挪用资金罪需承担刑法责任(公法责任)外,在私法领域也有消极法律后果
最高人民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