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发展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等共同出资,设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第四条公司住所: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第六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万元,实收资本万元
第七条注册资本如有虚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责任
第八条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应出资额实际出资额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九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1(六)审议批准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首次股东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每年举行一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