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中可自由约定事项汇总表《公司法》218个条文中,如果稍加注意就会发现在大量条款中有“由公司章程规定”、“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字样
公司章程是股东协商一致的意思表示,是公司的最高法律效力文件
作为公司组织与行为的基本准则,公司章程对公司的成立及运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它既是公司成立的基础,也是公司赖以生存的灵魂
但是,实际中,绝大多数公司股东根本没意识到公司章程的重要性,以至于在工商注册时使用工商登记机关的样本,忽视了公司法赋予公司章程可以自主约定的事项
作为公司股东应该设计最适合自己公司实际情况的章程
那么,公司章程中究竟哪些可以自由约定呢
通过对公司法梳理,有如下27个事项是可以自由约定的
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约定分红、认购新增资本《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