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企业垄断的法律思考论文关键词:公用;公共利益;自然垄断论文摘要:公用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其公共利益性和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特征形成了公用的垄断传统
然而政企不分
缺乏竞争的事业化管理体制使公用与社会公益目标相背离,对我国市场经济建设和消费者权益造成了诸多不良的消极影响
有效规制公用垄断,首先要实行政企分离,赋予公用以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次,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分业经营;最后,进一步健全竞争法律制度,规范公用各种市场行为
多年以来,公用服务质量差和收费透明度低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众矢之的,其中以电信
煤气部门居多
公用垄断或限制竞争的初衷,是为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国家与社会整体利益,然而在实践生活中却出现了高成本
低效率等事与愿违的不良现象,也由此构成了传统公用经营模式的基本特征
由于公用与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而且对整个社会的正常运转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公用的市场行为
反对公用垄断已日显必要和迫切
本文在分析公用垄断传统形成原因的基础上,对如何有效规制公用垄断提出些许建议,以期引起理论界和事务界对此问题给予更多的关注
一、公用形成垄断传统的原因分析公用又称为公益,是国家为适应社会公众生活而设立的经济组织
依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公用事业法典》的规定,公用事业包括所有为公众或所有公众的一部分提供服务或商品的电力公司
石油管道公司
污水处理公司
供热公司和桥梁通行费征收公司等
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3年12月发布的《关于禁止公用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将公用定义为供水
交通运输等公用事业或行业的经营者
公用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
人类生活和经济社会化的产物,其垄断传统的形成主要源于其公共利益性和不同程度的自然垄断性等基本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