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园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县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城县,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公园是公益性的城县基础设施,是改善区域性生态环境的公共绿地,是供公众游览、休憩、观赏及开展健身等活动,有相应的设施和良好生态环境的城镇绿地和公众场所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县范围内已建成和在建的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历史文化名园以及规划确定的公园建设用地
第四条县人民政府园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行政综合执法局)是本县公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县行政综合执法局主要职责:(一)编制本县公园的发展规划、建设计划,审批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二)制定公园管理规范、技术标准、操作规程;(三)负责所属公园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四)负责有关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第六条公园管理机构主要职责:(一)依法实施公园的规划建设,加强财产管理,保证设备设施完好,提高园林艺术水平,创造优美环境;(二)实行优质服务,维护公园秩序,保障游客安全;(三)开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科学普及教育和文化娱乐活动;(四)受县行政综合执法局委托,处理游客违反本条例行为
第七条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单列专项经费保证公园的养护和管理
县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资助和社会集资等渠道筹集公园建设、养护、管理经费
第八条公园应当得到全社会的保护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民有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本县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行政综合执法局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九条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根据城县绿地系统规划以及合理布局的原则进行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总体规划根据本县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其各项用地比例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