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及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提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是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1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