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2006-7-3山西安监GB19041-2003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自2003-10-1起执行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一般规定和安全设计原则4
1一般规定4
2安全设计原则5工艺及设备的安全要求5
1工艺的安全要求5
2设备的安全要求6管道的安全要求7设备布置的安全要求8尾气回收及破坏处理系统9紧急停车和应急破坏处理系统10电气和仪表的安全要求11厂房的安全要求12安全管理13卫生防护及事故应急救援附录A(资料性附录)光气及部分剧毒光气化产品的主要危险特性前言本标准是在劳动和劳动安全行业标准LD31-1992《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基础上制定的
与LD31-1992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更加突出和明确了对生产和设计的安全要求;——列出了光气及光气化装置,不同规模应保持最小的安全防护距离;——删除了与已有国家标准重复的条文;——强调了预防重大事故的事前、事中科学的安全管理程序;——简化了常规仪表的装设规定,突出了必装的安全防护仪表;——删除原标准重复性的附录A、附录B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化工学会化工安全专业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化学工业第二设计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许祖龙、闫少伟、万世波、杨在建、潘国平、鲍焕霞
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和生产装置设计的安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的新建、扩建和改建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6297大气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