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章建筑容量控制指标第四章建筑间距第五章建筑退让第六章建筑物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服务设施和停车泊位第八章绿化与景观第九章城市道路及市政管线等工程第十章特殊规定第十一章附则附录附表附图丽江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依法实施城市规划,严格城市规划管理,实现城市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和法制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云南省城乡规划条例》、《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以及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丽江市中心城区规划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经批准的丽江市城市总体规划区范围的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设计和规划管理
在本市范围内非城市规划区的区域,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县规划技术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也可结合自身实际另行制定
第三条编制和审批详细规划(含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以及有关建设工程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丽江各项规划应采用1997年丽江城建坐标系
第二章建设用地第四条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
第五条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各类建设用地性质的划分应当遵循城市规划用地相容性原则,按表2-1的规定执行
建设用地应当依据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用地性质和控制性指标,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规划区内的用地布局,应当遵循成片开发,配套建设,增加绿地,降低密度,完善功能的原则
坚持控制市政基础设施用地,留足社会发展用地、科学配置建设发展用地,庭院空间与城市空间、庭院绿化与城市绿化、庭院公共设施与城市公共设施共享,实施市政公共设施用地管理的原则
为合理利用空间资源,鼓励相邻地块之间空间共享
在取得相关权益人同意的前提下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