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与税务计提坏账准备的差异分析(《财会信报》2005.8.31)[2006-7-1615:03:00|By:林愿]0推荐坏账准备计提及坏账损失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分析关于坏账准备计提及坏账损失核销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在《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国税发[2003]45号)出台后,这方面的差异正在缩小。但差异只是缩小,并非不存在,同时45号文前后出台的一些文件,更赋予了这些差异新的内容。一、坏账准备计提的差异1、坏账准备计提基数的差异国税发[2003]45号文出台后,会计与税法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基数已基本一致,但对于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往来款项坏账准备的计提,会计与税法仍存在差异。会计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一)》(财会[2002]18号)规定:企业与关联方之间发生应收款项,对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需计提相应的坏账准备;税法上,对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应收款项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很多地方在执行45号文时,对应收关联方的款项明确规定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如江苏省国税局转发45号文的苏国税函[2003]147号文,就规定“《通知》第八条‘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不包括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往来账款”。所以,企业在会计上计提坏账准备时,其计提基数应包括应收关联方款项,而在按税法规定计算可在税前扣除的坏账准备时,计提基数应剔除应收关联方款项。2、坏账准备计提方法的差异会计上,根据财会[2002]18号文,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本方法只能采用账龄分析法和余额百分比法中的一种,这两种方法不能同时使用,而个别认定法作为上述两种方法的补充,可与其中某种方法同时使用,前提是“某项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与其他各项应收款项存在明显的差别”;税法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则明确,“除另有规定者外,坏账准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这就是说,税法对坏账准备的计提,只能采用余额百分比法。3、坏账准备计提比例的差异《企业会计制度》对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状况和现金流量等相关信息予以合理估计”,实际上由于会计制度允许企业自行确定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方法不同当然也就不可能规定统一的计提比例;税法上,国税发[2000]84号文则对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作了上限的规定,即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所以,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应将会计上计提的坏账准备,与按税法规定比例计提的坏账准备的差额,作为一项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处理。二、坏账损失核销的差异1、坏账损失核销方法的差异坏账损失核销方法包括备抵法和直接法。会计上,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坏账损失的核销只能采用备抵法;税法上,《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指出,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损失核销采用的方法,如果以后年度改变核销方法的,应按规定报送变更原因及企业管理机构的变更决议等。实务中,纳税人一般不得将坏账核销方法由备抵法变更为直接法。2、坏账损失核销手续的差异会计上,《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于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根据企业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即可冲销已计提的坏账准备;税法上,《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明确,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各地税务部门一般都制订了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办法,主要根据报批金额的大小,逐级由县(市、区)、省、国家税务总局审批或备案,具体金额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实际工作中,企业应建立应收账款年度清查及坏账核销管理制度,严格坏账损失内部处理程序,对于未经税务部门核准的坏账损失,应作为一项永久性差异作纳税调增处理。3、某些特殊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⑴、关联方之间应收款项确认为坏账损失的差异会计上,财会[2002]18号文规定,只要关联方(债务单位)存在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等情况,就可以确认为坏账损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