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黑人保发[2010]111号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的通知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现将重新修订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学习,并切实做好宣传工作
新的《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于2011年度开始执行,原《黑龙江省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同时废止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二O一O年十一月十六日1黑龙江省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客观公正地评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与水平,依据《专业技术职务试行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黑龙江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实际情况,制定本评审标准
第二条专业划分会计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在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专职或主要从事财会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资格名称会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为高级会计师
第二章申报资格第五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六条晋升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是本专业被聘在岗人员,且任现职内综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
第七条学历、学位与资历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任职资格:2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2年;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三、具有大学专科学历,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任职资格5年
第八条获取及处理信息能力一、外语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外语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二、计算机要求除符合免试条件的人员外,计算机成绩必须达到规定标准
第九条执业资格要求申报高级任职资格人员,应持有有效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一、弄虚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