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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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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51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材料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人民法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均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工作。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收到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转交应诉承办主体部门。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应诉承办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应诉承办主体负责人。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等事项或原告为10人第1页共5页以上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案件;2.行政机关每年第一起行政诉讼案件;3.人民法院书面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案件;4.涉及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和因撤销、吊销行政许可导致企业停产停业或公民丧失生活主要经济来源,或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造成公民死亡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引起行政赔偿的案件,同级政府法制机构认为上述案件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应就负责人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人民法院。(三)加强应诉人员队伍建设。行政机关要按照行政职能配置本单位行政应诉人员,优先选派具有法律专业背景和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承担行政应诉工作。倡导建立行政应诉“1+1”模式,即行政机关业务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各派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对暂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在保证1名工作人员出庭应诉的基础上,可再聘请1名法律顾问出庭应诉。二、全面做好行政应诉工作(一)支持人民法院依法受理行政案件。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的,各级行政机关不得采取误导、纠缠、诱骗或者胁迫等方式设置或者变相设置任何障碍。行政机关要自觉接受人民法院司法监督,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受理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对于涉及信访、内部层级监督、尚在行政复议审理中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二)配合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出庭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工作人员或者诉讼代理人要充分做好出庭应诉各项准备,认真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证据,准确把握争议焦点和诉讼请求,积极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应诉出庭人员要充分行使法定诉讼权利,积极履行诉讼义务,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应诉过程中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应当依法及时撤销、变更、停止执行,最大限度降低负面影响。对依法应当判决行政机关败诉的案件,不得以欺骗、第2页共5页胁迫等非法手段使原告撤诉,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明示或暗示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行政机关败诉。(三)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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