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实施意见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行政诉讼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XX〕54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XX〕51号)要求,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依法履行行政应诉职责,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改进和加强我市行政应诉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一)明确行政应诉承办责任主体
按照“谁负责、谁应诉”的要求,确定应诉承办责任主体
县级以上政府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具体承办被诉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材料经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提交人民法院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作为共同被告的,应当以牵头部门为主,其他部门协同配合
行政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的,承办原行政行为有关事项的部门或单位和政府法制机构均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分别负责原行政行为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应诉工作
行政复议机关单独作为被告的,政府法制机构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予以配合;政府法制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要求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提供相应材料、参与旁听庭审等相关活动
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行政应诉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对应诉责任主体不明确或有争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根据应诉事项确定案件承办责任主体
行政机关及其内设机构收到不属于本部门或单位承办的人民法院送达的诉讼材料,应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并转交应诉承办主体部门
其他行政机关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该行政机关为应诉承办责任主体,应诉行政机关内设机构的应诉承办责任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二)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行政应诉承办主体负责人
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1
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环境污染等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