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中心校学生安全协议书甲方:(学校)乙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学生在家期间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应由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由该学生的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仍不可避免发生的损害事件;(3)、因学生违反学校规章制度或纪律造成的伤害;(4)来自校外突发性,偶然性侵害造成的或者不可抗拒自然因素造成的。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老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节假日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到校发生的伤害,由学生自行负责。6、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本人负责,学校还要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和经济处分,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准开摩托车上学,不准爬车、拦车、追车,不准在公路上玩耍、追逐、嬉戏。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在校园内骑自行车,违反规定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任。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锐刃利器钝物,严禁带木棒、匕首、汽枪等利器进校园,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10、学校严禁学生私自下河下塘洗澡,严禁下水捕捉鱼虾,严禁在校内奔跑、追逐,严禁翻墙翻越栏杆、爬树,因此造成的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11、学生应该按学校规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食宿方应按学校签定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应承担部分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到街上买各类食品,吃后而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12、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教职员工负责。13、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14、安全事故发生后,爱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以协商调解不能达成共识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学生必须履行《学校安全管理制度》,如有违反,发生事故则由学生本人负责。16、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本协议书如有欠妥之处,以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处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为准。甲方(盖章)乙方(学生监护人)签字:学生签字:20年3月日20**年3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