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方案根据XX年1月28日县社保局召开的农村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工作会议要求和《昆明市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点方案》及《富民县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意见(试行)》的文件精神,在5月30日前完成我乡被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为了做好此项工作,结合我乡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及目标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农村社会保障机制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切实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利益、逐步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为主线
以合理确定保障水平、自愿参保、实行政策引导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为基本原则,积极宣传、动员,使全乡人民都了解此项政策,积极参与,让符合条件的群众都能享受到这项好政策
二、保障范围和对象保障对象为:年满18周岁及其以上的被征地人员
被征地人员是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部分土地,且征地时对所征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即:征地时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在册人员
未满18周岁人员,待年满18周岁以后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参保时年龄以居民身份证的出生日期为准
征地时间以批准征地机关的批文为准;对于被录用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军入伍后转为军官、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由于非依法征地行为导致失去土地的人员不属于被征地人员范围
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所承包土地被其出租、转租的人员也不属于被征地人员范围
三、缴费标准及参保缴费标准分为三个档次
具体标准为:150元/人
月、110/人
月、80元/人
被征地人员参保时的档次选择,由村委会及村民小组、参保人自行协商后确定
被征地人员参保申报审批程序为:第一,由本人申请,所在村民小组初审;第二,报村委会审核并向村民公示;第三,公示无异议的,经国土资源、农业部门依据征地和土地承包土地情况进行审核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