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农村商业银行的基本条件|农村商业银行办卡要求农村商业银行是由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发起人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企业法人。依据:《农村商业银行管理暂行规定》(银监发"2003"10号):“第二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由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其它经济组织共同发起成立的股份制地方性金融机构。”“第四条农村商业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农村商业银行的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农村商业银行的债务承担责任。”7.拟注册的资本金额说明内容。拟注册资本金、投资股结构、法人股结构、内部职工股机构。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第六条设立县(市、区)农村商业银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注册资本为实缴资本,地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直辖市农村商业银行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监管指标要求(共31项)(5)发起人基本情况及出资比例。发起人总体情况及出资比例;原股金转股情况;新募集股金情况(溢价股金溢价部分处置方式)等。如:“全体发起人在认购****农商银行的股份前,自愿先行出资购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不良资产,并在规定时间内以现金方式一次性足额缴纳购买不良资产专项资金。截至年月末,****农商银行发起人已全部征集到位,先行出资购买不良资产的专项资金全部缴纳并经中介机构审计。”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组建农村商业银行有关问题第1页共5页的批复》(银监办发"2007"200号):“农村商业银行可以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但同次发行的同种股份每股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款。仅向新征集的发起人或股东采取溢价方式发行股份,而向拟组建农村商业银行的原农村信用社社员或股东按票面价格发行股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27条、128条规定”。“农村商业银行溢价发行股份所得溢价款应列入该行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该行的亏损。用溢价款处置不良资产或历年亏损挂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68条、169条规定。”“出售不良资产和定向募集股金是法律性质和账务处理完全不同的两类交易行为,应分别签署相应的法律文件、分别进行账务处理。”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08年第3号):“第九条设立农村商业银行应当有符合条件的发起人,发起人包括:自然人、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和银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不得向农村商业银行入股。”“第十条自然人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十一条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农村商业银行股本总额的20%。”“第十二条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境内非金融机构属重组改制的,重组改制后,该企业主营业务、主要控制人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其重组改制前的经营年限及业绩可连续计算;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具备补充农村商业银行资本的能力,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第2页共5页和持股公司外,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入股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且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银监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