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督发〔2015〕11号关于印发《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化厅),公安厅、局:为加强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文物局公安部1文物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一、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文物建筑的产权人或者管理、使用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统筹安排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文物建筑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和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二、建立完善专门机构和专兼职消防队伍文物建筑产权单位或者管理、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确定)内设专门机构,或者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者志愿消防队伍,结合实际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定期开展防火灭火训练
三、严格消防设施管理对文物建筑应根据防火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消防车通道2(消防道路),配置必要的消防给水系统、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确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防火间距
用于参观、游览和经营场所的文物建筑,要切实采取人员的安全保障措施
文物建筑毗邻区域和保护范围内不得擅自扩建或搭建建(构)筑物、占用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通道(消防道路)
对文物建筑消防设施、设备和器材要加强日常保养维护和定期检测,确保使用功能
四、严格用火管理文物建筑内严格控制使用明火
用于宗教活动场所或者民居建筑等确需使用明火时,应加强火源管理,采取有效防火措施,并由专人看管,必须做到人离火灭
五、严格用电管理文物建筑内配电设备、电气线路、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