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促进立法的几点思考充分就业是世界各国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目标之一
当前,我国的就业、再就业形势比较严峻:由于人口众多,总量性就业压力较大;由于劳动力整体素质偏低,就业的结构性矛盾突出
这种状况给我国的就业促进立法提出了新的迫切要求
将促进就业作为现阶段就业立法的主要取向世界各国就业立法的历史,经历了从单纯的失业保障到促进就业的发展过程
在早期工业化时期,由于失业问题不突出,劳动立法中几乎没有专门针对就业方面的内容
随着经济危机的出现,失业的规模和持续的时间均呈扩大趋势,有关失业保险的内容开始出现在劳动法中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失业问题愈益严重,对经济社会的稳定构成了威胁
同时,现代就业观念的发展也使人们意识到,在现代社会,就业的意义早已不仅限于使公民及其家庭获得收入,它还是公民追求生活享受和实现个人发展的重要手段
至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将就业立法的重点从规范职业介绍和失业保险等减轻失业现象的措施,转移到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上来
我国的就业制度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以“统包统配”为特色,没有就业方面的专门立法
改革开放后,有关失业保险、鼓励自愿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就业等政策相继出台,但这些政策的出发点主要是解决国有大中型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而且因其形式是部门政策,效力有限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抓紧完善就业促进立法,是当前规范劳动力市场、扩大就业的一项紧迫任务
完善有关反就业歧视的立法就业歧视,是指因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观点、社会出身等因素对求职人员予以区别、排斥或优惠
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有关反就业歧视方面的立法是否完善是人力资源法律环境好坏的标志之一
在我国劳动力总量持续供大于求的情况下,就业歧视现象普遍存在,令人担忧
就业歧视不仅涉及性别,还涉及身体的外型特征、年龄、工作经历、户口持有情况等
造成这种情况第1页共3页的原因之一是就业立法不完善
我国目前就业立法中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