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领导体制和管理机构人民防空不仅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早在1997年初《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正式施行,人民防空就开始纳入法治化轨道
当今已经发生了深刻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表明,人防事业的发展任重而道远
《人民防空》专栏自本期起陆续推出一组系列文章,系统解析《人民防空法》,以使读者对依法发展人防事业有较为深入的了解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六条规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本条是关于人民防空领导体制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是此项工作的任务、性质确定的,也是几十年来形成的
实践证明,这种领导体制有利于使人防建设与国防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有利于协调各方面关系,发挥政府、军队有关部门的作用,完成人民防空的各项准备;有利于有效地组织人民群众开展战时防空袭
大军区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授权,领导本区域的人防工作,是从我国国情出发,根据几十年来的一贯做法规定的,有利于贯彻积极防御的战略方针,有利于与国防建设、战场建设统一规划和统一建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人防工作,体现了军政双重领导、密切配合的关系
《人民防空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的人民防空工作
大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