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报告》意见的回复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焦作市龙源超市司法鉴定报告》的核对,我方认为该鉴定报告的“项目已完部分工程造价¥元”的结论有失偏颇、造价高
虽然代理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人员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经过细致的实地勘察,在分析现有相关资料的基础上,用实事求是的鉴定方法确定的工程造价,却在预算书中存在高套定额子目及费率、计量错误现象,忽视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和合同造价的确定前提,违背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表示
1、预算书中第三部分脚手架工程4-16、4-17和4-28子目因未施工天棚粉刷和电梯安装,该部分子母不应该计算
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127956
70元2、预算书中第五部分门窗及木结构工程7-158、7-159子目因标前会审对该部分的价格有约定且在施工中未补充相关资料,应执行标前会审纪要约定单价且应计入税前价
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78812
08元3、预算书中第八部分装饰工程外墙涂料11-724子目因标前会审对该部分的价格有约定且在施工中未补充相关资料,应执行标前会审纪要约定单价且应计入税前价
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49440
31元4、预算书中第十一部分装饰工程B-005、B-006、B-007、B-008子目因施工电压低引起误工B-005子目工程量错误,应为2060工日,单价按降效工资补助10
00元/工日且应计入税前价;B-006、B-007、B-008子目单价均应执行定额中的机械台班单价41
64元/台班且应计入税前价,且降水天数应按监理公司于2007年4月3日出具的94天即282台班计算数量
此费用(含费用、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491552
64元5、工程组织措施费不应该计取材料二次搬运费、远途施工增加费和缩短工期费,此费用(含利润、税金部分)多计取24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