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盛世长泰安康保险(B)(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99年9月核准)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合法有效的声明、体检报告书、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有关书面文件构成
第二条投保范围一、投保人:凡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投保人必须为其父亲或母亲
二、被保险人:凡0至60周岁,身体健康,能政党工作或学习的人,均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保险责任在合同约定有效期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身故或全残保障:(一)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前身故或全残,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的25%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在16周岁之后身故或全残:1、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内,保险人给付保险金额的40%,并返还所缴保险费(不包括核保后的加费部分),本合同终止
2、如合同生效或复效1年后,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一)本合同生效或复效后2年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院确诊被保险人初次患本合同明列的重大疾病,并经保险人聘请的医生根据医学临床经验认定被保险人平均存活期在6个月以内,被保险人可申请重大疾病提前给付,金额为申请时身故保险金的50%;(二)重大疾病提前给付的申请以一次为限
被保险人全部有效合同中,此项给付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
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不办理退保;(三)重大疾病提前给付后,缴费标准不变,保险金额身故保险金与重大疾病提前给付责任;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违法、故意犯罪或拒捕,故意自伤、醉洒、斗殴;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成立或复效之日起2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无证驾驶、酒后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