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保障与社会救助立法的完善一、东西部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证分析:几个关键要素的比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组织实施低保的关键,《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的家庭,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最低生活保障
我们选取甘肃、青海、上海、广东四省(市)相关数据,对各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贫困标准、最低工资标准、居民收入与基本消费、低保待遇支付等要素进行比较分析
(一)四省(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比较《征求意见稿》规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参考上年度当地居民人均食品消费指标,并适当考虑必需的衣物、水电煤(燃气)等因素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布执行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在公布执行前应当报所在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定期调整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20XX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数据表明:20XX年全国城市低保平均标准330
1元/人、月;全国城市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239
20XX年全国农村低保平均标准2067
8元/人、年(172
3元/人、月);全国农村低保月人均补助水平104
[1]由表1可以看出:第一,20XX年XX省城、乡低保标准低于全国平均数值,有继续提升的必要;上海城、乡低保障标准高于全国平均数值1—2倍之多;青海、广东接近或略高于全国平均数值,尤其是“广东数据”现象值得思考
第二,区域低保标准存在较大的差距,西部二省地区的平均社会救助标准均未达到国家平均补助标准,20XX年XX省的城市低保标准是XX省2
3倍,农村低保标准是XX省3
第三,城市和农村低保标准之间也存在明显差异性
2008年XX省的城市低保标准是农村的3倍,20XX年城市低保标准是农村的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