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
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技术中心
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科技成果申报评价及推广、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
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
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第四条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
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
第六条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项目申报表;(二)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三)项目目标责任书;(四)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图纸及预算书);(六)项目组活动记录:包括技术交流会议纪要、技术人员培训教材、操作规程、项目台帐及相关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复印件;(七)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按技术开发项目验收要求提出的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检测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八)技术总结报告
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2、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3、按合同书规定的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