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公司自主创新能力,使公司科技成果管理工作规范化、科学化,建立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的新体系,充分调动公司广大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部、省、市及公司科技项目计划产生的科技成果和计划外项目产生的各类科技成果。第三条公司科技成果归口管理部门为公司技术中心。公司技术中心下设科技成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成果办),负责公司的科技成果登记、组织科技成果申报评价及推广、科技成果数据库管理、科技成果统计分析、国内外科技信息跟踪等。各项目承担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向科技成果管理成果办报送本单位需要登记的科技成果有关材料。第二章科技成果的登记第四条为规范科技成果登记工作,便于及时总结、评审、奖励科技成果,保证准确和完整地统计科技成果,为科技成果转化和科技决策服务,公司机关及下属各单位产生的科技成果,必须向成果办登记备案,未登记的科技成果不列入公司科技成果评奖体系。第五条各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或鉴定之前,本单位的技术管理部门需汇总科技成果原始档案。第六条科技成果的原始档案包括以下资料:(一)项目申报表;(二)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三)项目目标责任书;(四)技术开发(服务)合同;(五)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图纸及预算书);(六)项目组活动记录:包括技术交流会议纪要、技术人员培训教材、操作规程、项目台帐及相关设备仪器采购合同复印件;(七)工业性试验报告,包括按技术开发项目验收要求提出的测试项目记录、故障记录、检测报告、试验结果等资料;(八)技术总结报告。第七条项目承担单位需在项目通过鉴定后一个月内,到成果办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同时提交下列材料:1、完整的科技成果原始档案资料;2、项目验收(鉴定)表及公开刊物发表论文复印件;3、按合同书规定的关键科学数据、技术文件等相应的电子版;4、《科技成果登记表》两份。第八条文字资料及其附件、附表的规格为A4纸打印,附图应按同样规格进行折叠,图签折在外面。正文、附表、附件等应采用线装订,不得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第九条凡符合登记要求的科技成果,公司成果办给予正式登记,并出具《科技成果登记证明书》。第十条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承担单位负责,向成果办办理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已登记的科技成果,凡涉及公司技术机密的,按照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实行管理。第三章科技成果的奖励第十二条为奖励在公司技术创新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公司技术中心每两年组织召开一次科技成果奖励大会,评审奖励两年来全公司优秀的科技成果。第十三条奖励范围:具有创新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在科技管理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第十四条奖项设置:技术创新奖(一、二、三等奖)、技术推广奖(一、二、三等奖)。第十五条科技成果的申报:(一)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公司技术创新奖:通过原始创新取得的成果或在原有基础上有创新性改进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1、创新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在公司内属首创,较原有技术(工艺)有较大改进;2、先进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3、效益性是指申报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报公司技术推广奖: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1、普遍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是行业内的具有普遍意义的技术难题;2、可行性是指所申报的科技成果已在公司具有很好的推广价值;3、效益性是指申报的科技成果经过实践应用取得了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三)申报公司科技进步奖和技术推广奖的成果,应向成果办提交以下资料:技术创新(技术推广)奖申报表、计划任务书(开题报告)、技术开发(服务)合同、项目计划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主要图纸及预算书)、工业性试验报告、技术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评价报告、技术鉴定证书(验收证书)。新产品试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