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区绿化调整制度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质量,根据《市绿化条例》、《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区绿化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绿化调整,是指为有利于居住区绿化生长或解决居住区绿化生长影响居民居室通风、采光和安全等问题,采取的修剪、迁移、砍伐、补种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居住区绿化养护单位,是指对居住区绿地进行日常养护管理的业主,或者业主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绿化养护企业
第四条管理职责市绿化管理局和各区(县)绿化管理部门按照《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对居住区绿化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居住区绿化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和各区(县)房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服务的监督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根据区、县人民政府的要求,支持配合和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经费来源商品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
公有住房、售后公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绿化调整资金,按照以下办法筹集解决:(一)市有关部门补贴的资金;(二)各区(县)政府部门补贴的资金;(三)业主承担的资金
第1页共4页第六条调整的基本原则绿化调整应以保证房屋安全为前提,以保护原有小区的绿化面貌为原则,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通行等情形,能通过修剪的,不采取迁移的措施;能采取迁移(抽稀)树木的,不采取砍伐的措施
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范围内原种植的树木一般不得随意迁移和砍伐
第七条修剪的条件及程序居住区的树木影响居民采光、通风和居住安全的,业主应向业主委员会提出修剪请求,经业主委员会组织相关业主或业主小组讨论同意,委托绿化养护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修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