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检察院状告该县环保局,系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以行政机关为被告的公益诉讼案(一)案件简介2013年9月,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有居民向县环保局投诉,称佳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佳乐公司”)在施工中产生噪音污染,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作息
金沙县环保局调查确认噪音污染属实,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向该公司发出缴纳121520元排污费的通知
然而该通知犹如泥牛入海,再无回应,而县环保局也没有进一步追究的打算
时过一年,失望的居民向金沙县人民检察院举报,称佳乐公司一直拖欠排污费,而县环保局未进行积极的行政处罚行为
在检察机关介入后,金沙环保局解释称:2014年8月,曾对该违规公司发出催缴通知,并责令其于8月23日前缴纳排污费,否则将进行处罚
后据金沙县人民检察院调查,直到10月13日,佳乐公司才如数缴纳了121520元的排污费
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为3个月,逾期者可处以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显然,佳乐公司逾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应当受应缴排污费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然而县环保局却并没有依法对该公司处以罚款,甚至还出面为佳乐公司解释该公司不按期缴纳有客观原因,即“资金周转困难”
2014年10月20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向集中管辖赤水河流域环境案件的遵义市仁怀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将县环保局告上法庭
该县检察院诉称佳乐公司逾期支付排污费,已对国有财政资金造成损害,其行为应当受到相应处罚,而县环保局行政不作为、怠于处罚,其行为属于“未依法行政,是一种懈怠行为”,诉请法院判决环保局履行对企业的处罚职责
仁怀市人民法院受理了该案该案成为我国第一例由检察院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案
2014年10月29日,金沙县环保局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后,便立即决定对佳乐公司处以警告处罚,并将处罚情况告知金沙县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