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局内部审计监督,遵守国家财经法规,促进廉政建设,维护单位合法权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XX省内部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内部审计是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根据法律、法规,加强自我约束和监督,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相关资产,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局内部审计室在局长室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制度,对本局及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效益独立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对局长室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其打击报复
第五条内部审计内容(一)单位财务计划和预(决)算的执行;(二)财政、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三)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五)经营管理和财务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六)国家财经法规的执行情况;(七)单位有无隐匿收入、挤占成本(费用)、偷税漏税、私设“小金库”等违纪违规行为;(八)在财务收支活动中有无侵占国有资产,违反廉政规定和其它违法违纪的行为;(九)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审计事项
第六条内部审计措施(一)局内审室每年初提出审计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按计划组织实施;第1页共3页(二)局内审室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计划、预算、决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被审计单位必须积极支持与配合;(三)审核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检查资金和资产,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四)内审室主要负责人参加与经济业务活动有关的会议;(五)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和纠正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六)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在单位和局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