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国质检锅〔200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委、集团公司,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工作,加强对专项无损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局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工作对制造单位无损检测能力有其他规定的,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00一年十月十六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无损检测工作,提高检验工作质量,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单位(以下简称"无损检测单位")
第三条对从事无损检测专项服务的检验单位,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资格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局")负责实施
第四条无损检测单位检测资格按检测方法分为六项,即RT(射线照相检测)、UT(超声检测)、MT(磁粉检测)、PT(液体渗透检测)
ET(涡流检测)、AE(声发射检测)
无损检测单位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批准项目的无损检测工作
第五条无损检测单位的检测质量必须接受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申请第六条无损检测单位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单位技术负责人须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
(三)单位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
(四)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相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数量不得少于2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