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零陵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零陵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报告报告人:李再清,男,30岁,汉族,城市无业居民,零陵区人,原居是水口山镇杰塘村二组,现居柳子街居委会珍珠岭114号,联系电话:6386905
马百花,女,27岁,汉族,农民,XX市人,户口在邵阳未迁来,农村居民,住址同上
报告人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事实与计生条例,对我夫妻二人生育第二胎,减轻或免予处罚;并对我们打工争来,存在区农行,用于父母治病和5口人的生活费14300多元予以解冻
事实与理由及法律依据如下:朝阳计生办利用区计生委的名义,说我违反计划生育条例,作出征收社会抚养费29578元决定
当收到通知后已向朝阳和区计生委作了书面汇报,现再将报告重复如下:我家祖祖辈辈是零陵区水口山镇杰塘村二组农民
因父母进城务工,上世纪80年代在朝阳办事处东岳宫村三组做了“空挂户”,后来东岳宫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市居民
因此我的农村户口也于2007年5月29日转为了城市居民(见户口复印件),但我爱人马百花户口没转来,仍属农村人口
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居民由政府统一安排转为城镇居民的,自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三年内,适用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
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系农村居民,除适用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要求再一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且为女孩的”,因我夫妻二人第一胎是女孩,要求再生一个孩子是合法的
当时,我们到男方辖区领准生证,叫我们到女方去拿,而女方辖区说,嫁出的女,管不到,你们到男方去拿
因此,我没有领到准生证,于2008年7月27日在XX市四医院生了第二胎男孩
我2007年5月29日转为城镇户口,到2008年7月27第1页共30页日出生第二胎,没有超过3年规定的时间,是符合省计生条例规定的
为此,区计生委说我违反省计生条例与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