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工作意见一、无军籍职工接收范围、对象军队机关、部队及纳入军队编制管理的招待所、幼儿园、装备修理机构、实习工厂、试制试验车间、营房维修机构、文印机构、军人服务社、农场(生产基地)等事业单位,19*年以前参加工作且纳入国家劳动计划的全民固定工人和新中国成立以来至20*年底前参加工作的录用制职员干部,以及19*年*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工作5年以上退休退职后,由地方接收安置
对符合移交政府安置条件的无军籍职工,一般实行就地安置,也可回原籍安置
二、无军籍职工生活、住房和医疗待遇(一)无军籍职工的退休费及各类津贴补贴项目标准,按照国家和安置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其移交地方当年剩余月份按照规定应当享受的退休费及各项待遇经费,由军队移交单位一次性拨给安置地民政部门;从第二年起,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列入中央财政和地方各级财政开支
其中,基本退休生活费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地方性津贴补贴,按照属地原则,由出台政策的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要分清各级财政责任,落实好经费来源,不得加重县(市、区)财政负担
(二)无军籍职工的住房保障由军队负责
按照属地政策参加军队住房制度改革,采取租住、购买现有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住房补贴与货币补差相结合的办法
原单位有可出售的现有住房或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应保障无军籍职工购买;原单位没有可出售住房的,可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
无军籍职工住房补贴及补差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已经撤销的,由其撤销前的上级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原为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职工,购买军队住房的,通过军队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现住房出售收入、军用空余土地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用地折款的方式解决;购买配偶所在单位或地方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通过军队各级调剂资金的方式解决;原为军队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职工,由第1页共3页其原所在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