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初始提名工作思考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中确定考察对象的一个过程,直接关系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初始提名是民主与集中的统一,是党管干部与群众公认的统一,是程序与质量的统一。在实际操作中,如何把握好“度”,对做好初始提名工作尤为重要。实践中,难以把握的“度”主要表现为“五难”。一是难以把握提名内涵的深度。《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对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原则、条件、程序、管理、监督等都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但对初始提名,尤其是初始提名权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范和规定。初始提名有没有必要作为干部任用中的一个独立环节,能不能体现党管干部的原则,应由谁提名、提谁的名、怎样提名,提名者应承担哪些责任、如何追究等等,都没有统一的理论标准和操作模式。二是难以把握提名主体的广度。广义上讲,初始提名主体不仅包括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还应包括普通干部群众。前者的提名权比较容易到位,而后者参加什么层次人选的提名,扩大到什么程度,却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难以把握提名范围的宽度。不同的领导职位有着不同的任职条件,在什么对象中进行推荐提名,左右着能不能把最合适的人选提名上来。如果“门槛”过高,难免在“少数人中选人”,如果“门槛”过低,难以“好中选优”。如何选定一个最佳范围,直接关系到提名的准确性。四是难以把握提名方式的维度。提名方式有多种,有个人自荐、领导举荐、组织提名、民主推荐,还有公开选拔、公推直选等等,对某一空缺职位采取何种方式进行提名,或同时采取哪几种方式提名,各地做法不一,随意性比较大。五是难以把握提名责任的力度。提名责任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约束提名人的行为,另一方面也可能束缚提名人的手脚。如何让提名主体出以公心地推荐干部,如何准确界定提名对象出问题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如何客观公正地追究提名责任,都是亟待研究解决的课题。初始提名还处于探索阶段,尚无固定的模式、统一的标准和严谨的制度,实践中有了更大的创新空间和探索形式。笔者认为,在“四个环节”上把握好“度”,有利于提高初始提名第1页共4页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合理性。1、扩大民主,提高初始提名的参与度。提名结果的代表性和最优性取决于提名工作的民主化程度,关键在于由“多数人提名”,在“多数人中提名”。一是要明确提名主体。也就是给哪些人赋予初始提名权的问题,应针对不同级别的提名职位区别对待,因岗制宜,确定不同的提名主体,既不能局限于少数人,又不宜无限制地延伸,必须在扩大民主的基础上突出重点。二是要提高参与意识。干部群众参与提名的主动性、积极性决定了提名质量的优劣。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初始提名办法、程序及其意义的宣传力度,让干部群众充分了解初始提名,熟悉提名的条件和要求。正确引导干部群众树立公正意识和责任意识,自觉从大局出发、从对组织对本人负责的高度出发,慎重提名。三是要科学采纳民意。由于工作阅历、价值取向、考虑问题的角度不同,不同的提名主体针对同一职位所提出的人选必然不会完全一样。操作中,必须有机地把握提名主体之间的差异性,科学设定不同提名主体在提名结果采纳中的权重,真正把最适合最优秀的人选提名出来。2、规范程序,提高初始提名的可靠度。根据《干部任用条例》规定,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初始提名是对民主推荐结果的运用和提升,虽然没有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但在干部选拔任用中所处的位置却不容忽视,必须在程序上加以规范。一是向提名主体公布空缺职位。当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时,由组织部门预先公布空缺岗位、选拔条件、提名要求,增强提名推荐的公开性和针对性。同时,适时公开符合提名条件人选的工作实绩和现实表现。二是组织提名主体广泛提名推荐。各类提名主体按照规定的条件、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和领导干部工作实际表现,参考民主推荐测评的结果和年度考核情况,以组织或个人的名义提名推荐干部人选。三是科学分析结果,差额确定初步人选。对初始提名结果进行科学分析,统筹考虑各提名主体,特别是组织部门和地方党委领导的意见,在综合的基础上形成系统的意见,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反馈,按照岗位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