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改善长期以来,军校的职称制度都在积极的适应和服务于不同阶段的教育训练任务,按照形成战斗力和保障力最大化的原则进行着不断的改革和优化,起到了较强的激励和选拔作用
但我们也看到,职评过程中学术不端、权力寻租等积瘤长期存在,对“量”和“全面发展”的过度重视并不利于营造适合各类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因此本文拟对现有的军校职称评审制度提出三点优化建议,以供参考
一、出台基于道德标准的“一票否决”职评问责制度(一)职评舞弊与治理舞弊行为的博弈分析职评舞弊通常指参评者为谋取职称晋升,而采取各种违背法律法规的非正当行为,具体包括职称考试作弊、虚报申报材料、学术腐败、评审过程中找关系、开后门等等
我们试分析一下职评舞弊行为究竟需要“付出”什么成本:实施过程中所付出的物质耗费,相比起收益来说几乎为零;实施职评舞弊行为造成的后果及被有关部门追究受到的处分,这是制度规定的违背制度行为应承受的代价,经济和时间方面具体有如受到两年禁止参评等造成的损失;个人信誉受到的损失
以上这些付出用c表示
则是通过职评舞弊行为谋取晋升职称的利益,用b表示
职评舞弊行为一旦被发现而受到的惩罚的付出全部应为-(c+b),用q表示舞弊的被追究率,其关系如下:舞弊行为的期望收益:-(c+b)q+b(1-q)=(-2b-c)q+c遵守职评制度规定的期望收益(即谋取的不正当利益为0):0×q+0×(1-q)=0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舞弊
当期望收益,(-2b-c)q+c<0选择如实参评
理性的人只有在职评舞弊的收益超过或至少等于成本时,才会有舞弊行为
当期望收益(-2b-c)q+c=0,二者择一
即要达到监管有效,就必须保证(-2b-c)q+c<0即b/(2b+c)<q此式中,b是常数
c是变量,代表承担的职评舞弊成本,q代表被追究率;至此我们得出了决定治理舞弊效果的两个变量c和